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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林XX与林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句容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1982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XX。

委托代理人刘XX,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XX,男,1962年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XX。

被告徐XX,男,1959年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下蜀镇南XX。

委托代理人黄萍,江苏容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诉被告林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回对被告林XX、徐XX的起诉。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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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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