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杨仕平与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炳新。

委托代理人:姚小姣,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仕平,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电器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杨仕平于2012年9月14日到众达电器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是电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杨仕平的工资为4300元/月。2013年4月27日众达电器公司向杨仕平发出辞退通知书,将杨仕平辞退。此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杨仕平于2013年4月28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为杨仕平,被申请人为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没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本人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4月27日的双倍工资30100元。2、2012年9月14日至2013年4月27日每星期六的加班费11071.3元。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于2013年8月22日向杨仕平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杨仕平遂诉至原审法院成讼。另查明,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登记成立。

杨仕平在原审时诉称:杨仕平于2012年9月14日入职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岗位是电工,工资为4300元每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医保。2013年4月27日上午,杨仕平正在修机器时,众达电器公司的付总找杨仕平谈话,并告诉杨仕平老板的一位亲戚要到公司来做电工,于是要求杨仕平辞职。公司无故辞退杨仕平,损害了杨仕平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众达电器公司没有与杨仕平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30100元。2、工作期间加班费11071.3元。3、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知金12900元。杨仕平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辞退通知书1份,证明众达电器公司辞退杨仕平。2、工资条2张,证明杨仕平的工资情况。3、工作证1张,证明杨仕平是众达电器公司的员工。4、仲裁申请书、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该劳动争议已经过劳动仲裁。

众达电器公司在原审时辩称:驳回杨仕平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众达电器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0日,故杨仕平、众达电器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从2012年10月10日起计算。2012年10月10日以前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雇佣关系。2、杨仕平当时进入众达电器公司是因为众达电器公司成立初期需要水电工对公司进行检修,并且当时,众达电器公司也要求同杨仕平签订劳动合同,是杨仕平拒绝签订,故众达电器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3、杨仕平并没有超范围加班,不存在加班费。而且杨仕平的工资比最低工资要高出三倍,包含适当的加班也是正常的,并且这个诉讼请求,在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提出。4、众达电器公司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合法解除与杨仕平的劳动关系,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众达电器公司也无需支付,在这之前,众达电器公司已多次警告杨仕平,如果杨仕平不赔偿众达电器公司的损失以及遵守公司的相关制度,众达电器公司将会辞退杨仕平。众达电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成立。2、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出具的证实材料一,证明杨仕平经常迟到的事实,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证明人是人事文员张某及保安朱某。3、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出具的证实材料二,证明杨仕平拒签临时工用工合同的事实;证人是管理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许某甲、许某乙。4、证实材料三、图片,证明杨仕平不按时管控空压机所导致的损失6097元;公司每天8点上班,于7点半就要打开空压机;证人是朱某、杜某。5、证实材料四,证明杨仕平导致待工时间,损失的工费6480元;证人是杨某、杜某。6、证实材料五,证明杨仕平2012年10月25日未完成工作范围内事实,导致水淹仓库,损失39423.5元;证明人是黄某。7、考勤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8、奖惩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第4条第4款)。9、通告,证明众达电器公司于2012年1月26日将杨仕平导致的损失情况已在全公司范围内通告。

原审法院认为:杨仕平于2012年9月14日到众达电器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是电工,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杨仕平要求众达电器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30100元。众达电器公司主张是杨仕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众达电器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登记成立,杨仕平与众达电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从2012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杨仕平于2013年4月27日被众达电器公司辞退,故杨仕平与众达电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2年10月10日至2013年4月27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众达电器公司应向杨仕平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3650元(4300元/月×5.5个月=23650元),故杨仕平要求众达电器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30100元,超出23650元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问题,杨仕平要求众达电器公司支付加班费11071.3元,但杨仕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情况,且众达电器公司否认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对杨仕平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仕平在本案要求众达电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2900元的主张,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不作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23650元给杨仕平。二、驳回杨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众达电器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原审答辩意见一致。众达电器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杨仕平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仕平负担。

杨仕平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众达电器公司主张是杨仕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就该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众达电器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众达电器公司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众达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众达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何剑平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书 记 员  谢汝华

高亚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