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XX。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蒋X,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保险的委托代理人魏X,被上诉人蒋X的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房 勤

代理审判员 曲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