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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01168号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忠生。

委托代理人潘福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

原告刘忠生为与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姣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福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忠生诉称,被告将笕桥新香园酒店5楼的油漆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完成了施工。2013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新香园酒店审计结束,收到工程款后,付清欠款。现新香园酒店装修已完工,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8200元。

被告陈杰未答辩。

原告刘忠生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

被告陈杰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将笕桥新香园酒店5楼的油漆装修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完工后,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本人陈杰欠刘忠生约38200元,本人承诺于笕桥新香园酒店审计结束,收到工程款后,付清欠款;具体欠款以结算价格为准;以前单据无效,凭此据为准。

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欠款。

另查明,新香园酒店装修工程于2012年年底完工。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显示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笕桥新香园的劳务报酬。关于欠款的具体金额,欠条载明为“约38200元”、“具体欠款以结算价格为准”,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结算价格,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38200元予以确认。关于上述欠款的付款期限,欠条中虽载明被告收到工程款后付清欠款,但案涉工程已完工1年多,被告未提供其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的相关证据,被告怠于行使主张工程款的行为致使约定的其向原告支付欠款的条件不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8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杰支付原告刘忠生劳务报酬人民币3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5元,由被告陈杰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钱 姣

 

 

 

书 记 员 蒋敏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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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标      的:38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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