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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侯XX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2014)康民初字201号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兴龙,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侯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苏康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李生武

书 记 员  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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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标      的:17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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