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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XX公司与沧州市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沧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清枝、何X,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XX公司与被告沧州市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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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8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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