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沧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清枝、何X,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XX公司与被告沧州市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州市XX公司、沧州市XX公司联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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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标 的:86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