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以与被告赵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保全费1842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长 郑晓杰
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
代理审判员 康XX
书 记 员 陈姗姗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7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