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后洋东区。
委托代理人谢海军,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住福建省诏安县。
本院在原告杨XX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桂才
审 判 员 吴辉强
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
书 记 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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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标 的:48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