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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后洋东区。

委托代理人谢海军,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住福建省诏安县。

本院在原告杨XX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桂才

审 判 员  吴辉强

人民陪审员  杨平原

书 记 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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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标      的:48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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