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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88XXXX5217-8

地址: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XX。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毕X,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877XXXX0307-8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XX。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景明,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XX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高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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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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