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XX,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X,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XX以其与李XX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倪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为386元,由倪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周晓莉
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
书 记 员 李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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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7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