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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XX,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81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X,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XX以其与李XX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倪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倪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为386元,由倪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周晓莉

代理审判员  牟田田

书 记 员  李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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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7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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