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岳XX与邵阳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XX,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岳XX与被告邵阳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岳XX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邵阳市XX公司已注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XX撤回对被告邵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世斌

代理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