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XX,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岳XX与被告邵阳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岳XX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邵阳市XX公司已注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XX撤回对被告邵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世斌
代理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