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韩XX诉叶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X,男,193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兴春,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海南XX。

被告:叶XX,女,194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XX诉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玥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委托代理人蔡兴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于1964年由母亲做主依照农村风俗办理结婚。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一直处于纠纷中。被告脾气暴躁,起初原告在母亲的要求下为孩子未来考虑不和被告计较,默默忍耐多年。原、被告共生育四个小孩,二男二女,自第二个男孩结婚以后,被告对原告母亲的辱骂和虐待更加严重,被告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原、被告婚姻感情彻底破裂。十多年前,原告在金江工作,被告在海口跟随儿子生活,原告退休回老家居住后被告仍继续在海口跟随儿子生活,十多年来原、被告都处于分居状态。被告多次陈述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亦认为原告不是孩子父亲。受被告影响,孩子们对原告的关心也少,与原告关系也不和谐。原告独自在文昌生活,即便在海口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也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早已完全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韩XX与被告叶XX的婚姻关系。

被告叶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XX系文昌市铺前镇林梧村委会村民,与被告叶XX在文昌市铺前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韩A、韩B、韩C、韩D四名子女,现子女均已成年。原告陈述称双方在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多年来对家庭、长辈及子女疏于照顾,在原告患病时被告亦对其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书》,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XX与被告叶XX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仅凭原告单方陈述无法确认被告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以致夫妻感情最终完全破裂。据此,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婚后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可见两人的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在婚姻生活中,原、被告总难免会因为一些家庭的琐事有所争吵,夫妻关系会有所紧张。现如今孩子均已成年,原、被告也已携手走过人生大半春秋,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共处,携手度过一段美好的晚年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韩XX与被告叶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韩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玥希

书 记 员  庄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