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秀湖丽水X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法定代表人:周X,经理。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湖水库管理X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负责人:宋XX,所长。
本院在审理陈XX诉重庆市大足区秀湖丽水XX、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湖水库管理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彭XX
书记员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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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