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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重庆市大足区秀湖丽水XX,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湖水库管理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秀湖丽水X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法定代表人:周X,经理。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湖水库管理X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XX。

负责人:宋XX,所长。

本院在审理陈XX诉重庆市大足区秀湖丽水XX、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湖水库管理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XX自愿负担。

审判员 彭XX

书记员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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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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