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原告:孔XX。
原告:刘XX。
原告:孔XX。
原告:孔XX。
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被告:石X。
被告:芜湖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太平XX公司。
负责人:宋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凯,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刘XX、孔XX、孔XX诉被告石X、芜湖XX公司、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刘XX、孔XX、孔XX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芜湖XX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芜湖XX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刘XX、孔XX、孔XX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XX
审 判 员 齐军仕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书 记 员 肖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