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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为亮与天津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公为亮,男。

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为亮与被告天津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为亮撤回对被告天津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宝恒

代理审判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

书 记 员  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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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30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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