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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地球与鄢XX与曹X、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XX,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斌,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地球,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

原审被告:曹X,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

委托代理人:熊X,系广州市XX公司员工。

上诉人嫣XX与被上诉人周地球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曹X、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嫣XX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嫣XX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嫣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嫣X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元,收取227元,由上诉人嫣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吴 湛

代理审判员  彭 湛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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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2/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27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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