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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与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州行知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广播电视大学。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龙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X,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X,男,被告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荷叶XX。

法定代表人付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原告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达州行知中学。

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金龙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校长。

上诉人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因与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达州行知中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达州广播电视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X、吴辉兵,被上诉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赵X、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达州行知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杜 谨

审判员 郭 力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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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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