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秦X与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X。

委托代理人陈澎,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

原告秦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澎、被告谢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原告怀孕后不得已于2011年5月16日与被告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19日生男孩谢XX,2012年8月30日生女孩谢XX。婚后被告谎话连篇,无端猜忌并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谢XX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谢XX由被告抚养;被告所欠债务由被告自行偿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结婚登记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4、谢XX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婚生小孩谢XX的基本情况及谢XX随被告落户;

5、谢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婚生小孩谢XX的基本情况及谢XX随原告落户;

6、欠条3张,以证明被告所欠债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5、6,均无异议,同时认可证据6这些借据都是被告所写,其中55500元被告用于做生意,其余均用于给两个小孩治病。

被告谢XX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份在网上相识并自由恋爱,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1年5月16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19日生男孩谢XX(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8月30日生女儿谢XX(现随原告生活)。两小孩均系早产儿,体弱多病。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及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向原告父亲秦国林借款135500元,向原告叔叔秦XX借款10000元,共计145500元,其中55500元用于被告做生意,80000元用于给两小孩治病。被告陈述除上述共同债务外还向其亲戚朋友借款共计6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

本院认为,原告秦X与被告谢XX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为家庭琐事以及被告对原告不够信任导致双方感情不和,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且两小孩均年幼体弱,只要双方能捐弃前嫌,相互包容、多为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X要求与被告谢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桂萍

代理书记员  刘XX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新化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