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杜X与李XX、杜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X,男,汉族,1969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陆鑫,江苏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

被告杜XX,女,汉族,1972年3月22日生。

被告杜XX,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生。

原告杜X与被告李XX、杜XX、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杜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XX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3月29日向原告借款487000元,被告李XX于同日出具借款以及收款手续,并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24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247000元。被告杜XX为被告李XX提供了保证担保。2013年12月31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二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XX与被告杜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李XX与被告杜XX共同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7000元以及24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举证:被告李XX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借条、收条、还款计划各一份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

被告李XX、杜XX、杜XX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X与被告李XX素有经济往来。2013年3月29日经结账,被告李XX在同一纸张上向原告杜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其中借条载明:“今借到杜X人民币肆拾捌万柒仟元整”,收条载明:“今收到杜X人民币肆拾捌万柒仟元整”;同时被告李XX又在该借条的下方出具还款计划,内容为:“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贰拾肆万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贰拾肆万柒仟元整。”被告杜XX在该还款计划的下方签字承诺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被告未按约定的履行期限还款,原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李XX与杜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XX共向原告杜X借款487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XX在其约定的第一批还款期限到来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杜X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要求被告李XX提前还款,并无不妥。李XX与杜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XX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杜XX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约定了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其中的240000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利息主张亦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杜XX在本判决生效后30内偿还原告杜X借款人民币487000元及其中24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杜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李XX、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XX

审 判 员  万 宁

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

书 记 员  安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标      的:487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