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X,女,1982年2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XX律师。
被执行人高超,男,1988年12月21日生。
申请执行人朱X与被执行人高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XX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4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长郭红
执行员 朱学礼
执行员 索XX
书记员 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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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