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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X与冯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XX,女,22岁。

委托代理人:吴磊松,陶XX,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男,27岁。

委托代理人:李XX,女,36岁。

原告侯XX与被告冯XX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X的委托代理人吴磊松,被告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X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婚前购买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XX的康桥上城品小区16号楼9层0902房产一套,婚后原、被告于2010年5月15日书面约定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一直推脱,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XX的康桥上城品小区16号楼9层0902号房产及时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XX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动产变更有重大变故才能产生,本案中原、被告仍然是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15日,被告书写便签条一份,载明:我冯XX现自愿将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给妻子侯XX,郑州买的房子房产证户主改为妻子的名字;当天,被告另书写便签条一份,载明:我冯XX现自愿将婚前婚后全部财产给予妻子侯XX所有,房产证下来后户主改为妻子的名字;原告另提交了一份原、被告签名但是没有签署日期的夫妻协议,约定:1、冯XX要做到当爸爸、丈夫的责任和义务,无论什么时候都是,不能故意失踪,借口工作说谎;2、从今以后为妻子儿子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不能再说半句谎;3、工资当天发当天就交给妻子;4、丈夫冯XX的一切财产都归妻子、儿子所有,冯XX分文不要;5、我冯XX愿意把一切财产给妻子。

对于上述三份协议,被告质证称:都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有涂改的那一份是原告逼迫被告书写的,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对标题是“夫妻协议”那一份,该协议上写明财产归原告及儿子,并不是给原告自己,故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举证、质证意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书面承XX将房子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房子所有权的转移,故其实质是被告承XX将房子赠与原告。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子没有过户至原告名下之前,关于房子所有权没有转移,故被告有权撤销赠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子过户至其名下,而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故视为被告不同意履行赠与行为,撤销赠与,故被告的抗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信,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XX负担。保全费2136元,由原告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景XX

书 记 员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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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7/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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