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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XX与魏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灵璧县人民法院

原告:晏XX,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王燕飞,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X,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程X,灵璧县浍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XX与被告魏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晏XX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XX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XX负担。

审判员  解全飞

书记员  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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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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