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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01770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胜利

书 记 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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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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