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根,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童春华,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中建,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工程师,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诉被告余中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根撤回对被告余中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根负担。
审判员 张建
书记员 顾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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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