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生于1982年1月27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工,住营山县朗池镇环城路75号1单XX。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骆丹,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成都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多次协商并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钟晓勇
审 判 员 孙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