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王X与成都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营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生于1982年1月27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工,住营山县朗池镇环城路75号1单XX。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骆丹,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成都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开庭审理后双方多次协商并已经和解,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钟晓勇

审 判 员  孙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杜廷银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营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