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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诉杜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

委托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

原告崔**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很少,婚后经常吵打,至今双方已分居8个多月,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还有感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吵打,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被告没有家庭暴力、不酗酒、不赌博、没有出轨,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的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有:

1、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双方婚姻关系。

2、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实被告的户籍地。

3、证人周**,其是原告的表姐,证实2013年7月末被告的母亲给原告50,000.00元买金银首饰彩礼钱。

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除了买衣服和金银首饰外,还有给原、被告共同生活用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在婚初由于各自生活理念不同,存在分歧及摩擦是正常的,婚姻生活是求同存异的过程,如果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崔**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冬梅

书记员  李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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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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