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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马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XX。

法定代表人傅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志良,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4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X担任审判长,法官王XX、田X参加的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高X代理审判员王XX代理审判员田X

书记员 付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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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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