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
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金凯,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
书 记 员 焦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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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