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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XX公司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克平,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1年2月5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XX公司诉称,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雕刻机一台,机器总价款48000元。原告累计收到被告货款18000元,原告将机器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以机器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及损失4800元(开庭审理时变更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济南XX公司”与合同中加盖公章的“济南西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不一致,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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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标      的:4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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