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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XXX、福清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罗道律、江荣海,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日本国籍,1951年5月29日出生。

被告福清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区福环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

原告陈XX与被告XXX、福清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4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及案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XXX、福清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04元,减半收取为21702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郑秀琴

代理审判员  谢XX

书 记 员  吕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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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340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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