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绪开。
委托代理人谢浩,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乔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开诉被告乔得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绪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绪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绪开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书记员 肖子瑶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