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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开与乔得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绪开。

委托代理人谢浩,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小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乔得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绪开诉被告乔得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绪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绪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绪开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书记员  肖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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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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