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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诉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生,汉族,住山东省*503户。

委托代理人陈强,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双灵,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5月12日,潘XX(乙方)与周XX(甲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浦东新区**701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52.10平方米,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80,000元。合同第4条约定:甲方于2010年8月11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当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约定:甲方在2010年8月11日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警所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到时未迁出户口,甲方须向乙方每天赔偿50元/天。

原审另查明,潘XX已向周XX付清了全部的房款880,000元,周XX亦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潘XX。2010年7月22日,系争房屋的产权经核准登记于潘XX名下。截止至2014年5月7日,系争房屋登记的常住户口仍有案外人黄**。该户口系2007年2月26日因购房而由延安西XX*号迁入系争房屋内。

2014年5月9日,潘XX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周XX支付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赔偿金(从2010年8月12日起暂时计算至2014年10月10日为76,050元,实际要求计算至周XX迁出户口之日止,每天按照50元计算)。周XX则不同意潘XX的诉讼请求,且认为合同约定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过高。

原审认为,潘XX与周XX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周XX逾期迁出户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潘XX主张的逾期迁户口赔偿金确实高于其实际损失。赔偿金依法参照违约给潘XX造成的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至判决之日止酌定为5万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于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判决:周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XX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逾期迁出户口赔偿金5万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周XX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周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约定的原有户口是上诉人及其家人户口,现上诉人自己的户口已迁出系争房屋,而案外人的户口是否迁出系争房屋与上诉人无关,且上诉人亦无法强制案外人将户口迁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潘XX辩称: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原有户口是指原在该处的户口,而非指上诉人一家的户口,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未将案外人黄**的户口迁出系争房屋是否构成违约。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明确约定:甲方在2010年8月11日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警所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到时未迁出户口,甲方须向乙方每天赔偿50元/天。该处原有户口并未指明仅限于上诉人及其家人的户口,而是指系争房屋中原有的户口,案外人黄**的户口亦包括在内。根据该约定,上诉人将系争房屋的权利转让给被上诉人后,理应及时履行迁出户口之义务,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就违约的支付标准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后,对双方约定的违约标准予以适当调整,酌情确定了上诉人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4年10月14日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其调整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调整的数额亦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周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方X

代理审判员  孙X

代理审判员  毛X

书 记 员  倪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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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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