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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延安市XX公司与被告景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延安市XX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

法定代表人牛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世XX,男,汉族,1959年8月29日出生,延安市人,原系延安市XX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XX。

委托代理人段世刚、柳X,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XX公司诉被告景世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长 闫 劼

代理审判员 贺 瑞

人民陪审员 刘其芳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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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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