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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曾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吴XX、梁XX,均系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XX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自愿撤回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上诉人孙XX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920元,本院应向其退回49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朝晖

审 判 员  杨雪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书 记 员  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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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9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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