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吴XX、梁XX,均系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XX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XX自愿撤回上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4960元,由上诉人孙XX负担。上诉人孙XX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920元,本院应向其退回49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朝晖
审 判 员 杨雪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荣
书 记 员 欧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9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