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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马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吴治江,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X,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

李XX与马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方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2005年认识,2006年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马XX,被告曾于2008年和2011年两次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2012年刑满出狱后未继续同居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女儿漠不关心,被告父母从2008年起未照看过女儿,原告认为由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马XX变更由原告抚养。

被告马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2006年同居生活,2007年7月13日同居期间非婚生育一女,取名马XX,户口登记在被告马XX名下,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马XX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局逮捕,2012年2月23日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11月24日止。被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未继续同居关系。原、被告非婚女马XX从2008年起随原告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万胜中心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簿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2)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非婚生育女马XX有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予以证实,马XX系被告亲生女儿,其随被告生活被告应尽监护责任,但被告2008年、2012年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未对其女尽到监护的责任,又不利于其女健康成长,且马XX从2008年起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李XX实际履行了监护责任,原告以其非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要求变更女儿的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从2014年2月起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的非婚生育女马XX随原告李XX生活。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建国

代理审判员  覃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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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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