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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唐XX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女,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唐XX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权共有(用)证》载明涉讼房屋由唐XX、唐XX共同共有,唐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涉讼房屋,具体方式为将其所占涉讼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变现,但原审法院在唐XX未提起反诉的情况下,确定唐XX占有涉讼房屋的82%的份额,该处理偏离唐XX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XX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86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国庆

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

审 判 员  李 民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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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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