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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镇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南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浩,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725XXXX4175-2。

法定代表人:程X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X,安徽XX律师。

被告: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758XXXX4782-7。

法定代表人:丁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熊XX,安徽熊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籍山镇官洲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邱XX,职务:书记。

原告黄X诉被告南陵县国土资源局、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南陵县籍山镇官洲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土地整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 判 长  牧 丽

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

人民陪审员  戴丽华

代理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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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南陵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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