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申清枝、何X,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
负责人翟XX,经理。
企业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于XX、中国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确定,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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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