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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丁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公司。

负责人卜合营,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冰,河南艾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禄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

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丁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冰、禄XX,被上诉人丁XX、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1)上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退还河南XX公司。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XX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书  记  员  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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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87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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