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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诉海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XX。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诉被告海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海南XX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章蕾

书 记 员  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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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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