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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李XX、李X、李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李X。

被告李X。

本院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李X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杨宝健

书 记 员  沙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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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9/2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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