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河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水县安肃镇青XX,住所地徐水县安肃镇青庙营村。
法定代表人马XX,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XX。
上诉人刘X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1)徐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以达成和解为由,上诉人刘XX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的上诉和起诉。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亦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的上诉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X撤回对被上诉人徐水县安肃镇青XX、张XX、董XX的上诉和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均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洪
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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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