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XX,住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其他信息不明。
原告吴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XX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威
书 记 员 黄钟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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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