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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甲。

委托代理人徐颖洁,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委托代理人杨仲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雷,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甲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文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结婚以后,为了抚养儿子的事情发生了矛盾。原告婚前就与父母住在一起,为了带孩子被告又把其父母叫到了上海,一家七口人拥挤在两间房内。原、被告之间经常吵闹,被告还与原告的父母吵架、打架,弄得家无宁日。再加上被告父母参与其中,一家七口人的人际关系到了极其紧张的程度,没人有不厌倦这种生活。被告提出要原告提起离婚,并提出被告母亲曾经骨折,为看病花费4万元人民币,该钱是由其父母出的,要求原告承担。但原告认为这钱不应由原告一人承担,更何况被告还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原告是一名公交车驾驶员,要有一个安稳的心情去工作,原告天天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精神压力太大。儿子今年7月也要去上学了,在这种家庭氛围下也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儿子杨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

被告罗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原、被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之间存在的都是些小矛盾,是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而产生的小分歧,另外是因为居住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双方的父母在沟通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都是家庭琐事,并没有影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只要解决居住的问题,这些矛盾都能够得到缓解,可以考虑申请经适房或是在外租房居住,再把外债还清,双方更加努力的工作,今后的生活会更美好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2日生育一子名杨乙,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甲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文华

书  记  员

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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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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