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王XX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杨雷,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XX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XX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XX于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海XX公司人民币6,563元;

二、王XX放弃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65号一案的案款;

三、上海XX公司不再就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向王XX主张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王XX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公开、传播SC6600L软件;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王XX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65号、(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30号两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3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代理审判员  易苏苏

书 记 员  吴艳妮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