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李XX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XX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XX。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宁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