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更道,吉林XX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XX。
审 判 长 刘春来
审 判 员 冯跃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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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宁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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