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女,汉族,2000年9月14日生。
法定代理人邓XX,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施XX,新余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XX,男,1963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与被告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九千元,原告表示同意,双方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原告林X承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彭XX
书 记 员 黄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