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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女,汉族,2000年9月14日生。

法定代理人邓XX,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施XX,新余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XX,男,1963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与被告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九千元,原告表示同意,双方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五百元,由原告林X承担。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何XX

人民陪审员  彭XX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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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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