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合肥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张X的申请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合肥XX公司位于徽XX10×××82账户及位于徽XX10×××79账户,冻结时上述账户金额不足应冻结数额32万元。经本院2014年9月5日向徽XX查询,被告合肥XX公司位于徽XX10×××82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32万元。
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对合肥XX公司位于徽XX账户10×××79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XX公司位于徽XX账户10×××7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XX; 军
书 记 员 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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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标 的:3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