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知识产权

广东XX公司与福州XX公司侵害著作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

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与被告福州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广东XX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XX

审 判 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方XX

书 记 员  陈XX

其他知识产权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