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XX,浙江XX律师。
被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公司与被告福州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广东XX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元由原告广东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XX
审 判 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方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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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