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
法定代表人:齐XX,所长。
委托代理人:何拥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XX,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XX,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XX,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与上诉人廖XX、郑XX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四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老干部休养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燕宁
审 判 员 梁淑敏
代理审判员 黄彩丽
二〇一一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茹艳飞
余倩云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